Google Translate

2009年6月25日 星期四

颱風來襲時,勞工應否出勤及工資如何給付?

勞委會已發布「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」,明定包括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,如工作地、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,出勤有安全上的疑慮,勞工可不出勤。但因業務性質需要,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,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;有工會者,應徵得工會同意,無工會者,應經勞資會議同意。 因天災致未出勤,非可歸責於勞工,雇主不得視為曠工、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,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、扣發全勤獎金、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。勞工因天災致未出勤,與勞動基準法有關「放假」的目的及概念不同,亦難歸責於雇主,然雇主本應照顧勞工,宜不扣發工資。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者,雇主更應「疼惜」,除照給當日工資外,宜加給勞工工資,並提供交通工具、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。 為避免無謂的爭議,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,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,勞雇雙方應參照本要點,事先於勞動契約、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;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,仍應參照本要點辦理。
新竹市政府勞工處關心您
刊登截止日:99.07.25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

熱門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