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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7月17日 星期五

[ 2009/07/17 ]  「勞工被迫自請離職」申訴案件增多,勞委會提醒簽署文件前應停、看、聽

近來因經濟景氣因素,不少企業發生裁員情事,且因許多社會新鮮人投入職場,對勞動法令缺乏瞭解,勞委會近來接獲許多勞工申訴因簽署「自願離職書」,影響勞動權益甚鉅。 勞委會表示,雇主終止勞動契約,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,如因該法第11條各款事由必需資遣人員,應依同法第16條規定預告,並發給資遣費。所謂「自願離職」,應出於勞工本人意願,倘有脅迫情事,即非屬「自願」。 勞委會提醒勞工簽署文件之前應進行「停」(勿輕率簽署任何文件)、「看」(應看清楚文件內容及條款)、「聽」(如對契約內容有疑義,可先洽詢勞政機關)三個步驟;雇主如有強迫簽署情事,勞工應予拒絕,並儘快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,以確保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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