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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9月14日 星期一

[ 2009/09/14 ]  H1N1新流感期間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原則

為免勞工因H1N1新型流感防疫需要致影響工作權益,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原則如下:
(一)勞工如因職業上原因感染H1N1新型流感,雇主依法應給予「公傷病假」,並補償工資及相關給付。
(二)勞工如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新流感,或有感冒、發燒症狀,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請普通傷病假。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,工資折半發給。又,勞工如尚可提供勞務,雇主不得強迫勞工請假,如雇主強迫勞工請假,係屬受領勞務遲延,雇主仍應給付全額工資。
(三)勞工如未感染新流感,惟雇主認為勞工有感染之虞,要求勞工不得出勤,亦屬受領勞務遲延,雇主仍應給付全額工資。
(四)雇主不得要求勞工需提出H1N1快篩陰性證明後始得進入工作場所;如雇主因勞工未提出H1N1快篩陰性證明而拒絕勞工出勤工作,雇主仍應給付工資。
(五)勞工子女因停課在家致勞工需親自照顧者,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,請家庭照顧假,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,全年共計7日,父母雙方可分別依上述規定請假。勞工提出請假申請時,雇主不得拒絕,且不得因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、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。
(六)勞工如未能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時(受僱於僱用4人以下之雇主或已請畢家庭照顧假者),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,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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