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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4月28日 星期四

轉寄新聞主題:[若二週工時達84小時 勞動節應補假]

由於今年51勞動節正好落在星期日,近來不少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來電詢問是否補假。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高寶華表示,補假要依照各事業單位週日放假的性質及工時制度而定,如果勞資雙方約定例假日為星期日,且二週工時達84小時,則今年的五一勞動節應補假1天;若二週工時低於84小時,並已協商將勞動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,即無需補假。至於補假時機,勞工局建議不一定非要隔天52補假,事業單位可於半年內讓勞工進行補休。

勞工局並提出以下判斷原則供勞工朋友參考:

一、若星期日為勞雇雙方約定的例假日:

(一)事業單位所訂工作時間為法定工時二週84小時制,51適逢星期日,應補假1日。

(二)事業單位所訂工作時間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(如:二週80小時制,每日工時8時,週休二日),51適逢星期日,若事先已約定將勞動節調到休息日(如:星期六),則沒有補假問題,如無經過調移,仍應補假。

二、若事業單位採輪休制,星期日屬於一般工作日,不是勞雇雙方約定的例假日,則51仍應休假,但沒有補假問題。另外,若事業單位因營業因素,需要勞工於勞動節當日出勤者,則應再加發一日工資作為加班費。

總之,若星期日為例假,事業單位工時達二週84小時,應補假1日,建議半年內有效;事業單位工時未達二週84小時,且勞資雙方事先有約定將勞動節調移至其他日休息,可不補假。若事業單位採輪休制,星期日屬於一般工作日時,該日仍應休假,不需另外補假。如果勞工朋友還是有疑問,也可逕電29603456分機65306531洽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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