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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處統整民意信箱之市民問題,發現許多勞工朋友對於特別休假之規定與事業單位有所爭執,尤其是中途離職之特別休假工資折算之爭議,更是詢問度很高的問題之一。
勞工處說明,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,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1年以上3年未滿者,應給予7日休假;滿3年以上5年未滿者,給予10日休假;滿5年以上10年未滿者,給予14日休假;滿10年以上者,每1年加給1日,加至30日為止。
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8月27日台(82)勞動二字第44064號函示,勞動契約之終止,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,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;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,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,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。而所謂『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』,尚非僅以勞動基準法所列各條終止勞動契約規定之條次為判斷,仍應就各條款規定之情事,依事實個案認定之。
勞工處特別提醒勞工朋友應注意自身權益,因為,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,雇主如未依規定發給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時,其請求權受民法第126條時效之限制,即5年間不行使就消滅。勞工朋友如對特別休假或工資折算有任何疑義,可向勞工處洽詢,電話:5324900*17(勞動條件科)。
刊登截止日:100.12.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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